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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1-26
January 26 2025 GMT+8:00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建立了處理三種類型補貼應遵守之程序規定。此三種類型為禁止性補貼(以出口實績為條件之補貼或使用於國內產品而不使用於進口產品之補貼)、可控訴之補貼(只有在不損害其他會員國之國內產業、造成利益之剝奪或減損、或對其他會員國之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等情況下才能存在之補貼)及不可控訴之補貼(會員國得實施之補貼,已於2000年起不再適用)。對於適用該協定所引起之爭端,該協定詳細地規定了加速解決爭端之時間表。該協定亦規定了課徵平衡稅之要件。該協定不適用於農業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