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回合成果之一。其就農業貿易長期的改革及自由化提供了第一個有效的多邊架構。該協定在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競爭上(換言之,即補貼的管理等)建立了新的規則及承諾。其鼓勵採取貿易扭曲效果較小的境內支持政策,且允許緩和境內調整負擔之行為。
協定所要求的措施為:
(a)已開發國家在六年內應分期減少百分之三十六之出口補貼支出,開發中國家則為十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四;
(b)已開發國家在六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一之出口補貼數量,開發中國家於十年內減少百分之十四;境內支持必須在二十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以1986年至1988年為計算之基礎期間
(c)所有現行之非關稅措施必須轉換為關稅而受拘束,之後必須於六年內減少未加權平均百分之三十六,亦以1986年至1988年為基礎期間。開發中國家則於十年內減少百分之二十四。
就以往未開放之市場,該協定承諾最低之市場進入機會,及在關稅化後,於嚴格定義的要件下,得以特別防衛措施處理大量進口之問題。此外,關於使農業貿易進一步自由化之談判於2000年1月1日恢復談判。只要會員國遵守最後期限之規定,在承諾的實施上則會有一些限制性的彈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