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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21
November 21 2024 GMT+8:00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19條提供會員可採取防衛措施的法源依據,後於烏拉圭回合則更進一步訂定完整的《防衛協定》。GATT第19條規定,會員因無法預見之某項產品進口增加而造成國内產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採取緊急因應措施。防衛措施與其他 WTO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平衡措施)最大的差異在於,後兩者為針對有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出口國政府或出口廠商,由進口國所採取的反制與救濟手段;至於防衛措施則是外國政府或廠商無不公平貿易行為的情況下,進口國對其國內產業採取的保護措施。防衛措施的實施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年。任何超過一年的防衛措施,均須附加產業調整與自由化的規劃期程。基於被實施防衛措施的出口國或出口商並無不公平貿易行為,故本協定要求採取防衛措施的會員應向受影響國家提出貿易補償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