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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20

April 20 2024 GMT+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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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文章公布日期:2019-07-01             最新檢視日期:2022-07-22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千禧年發展目標  

2005/4/29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千禧年發展目標
西元 2000年 9月,在聯合國千禧年高峰會議之中,全球191個會員國政府領導人就消除世界貧窮、飢餓、疾病、文盲、環境惡化、及婦女歧視等重要國際社會關心議題,商定一套有時限且能計量成果的工作發展目標。這些目標被置於全球事務的核心地位,統稱為「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UN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

Modality減讓模式  

2004/10/19

減讓模式:應用在GATT/WTO有關貨品、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模式之談判,依過去之談判經驗,市場開放模式有數類,包括:1.要求與回應方式,以逐項方式討論減讓內容;2.公式減讓方式:以線性公式或非線性公式削減所有貨品的關稅稅率;3.特定部門別方式:依特定部門別之發展程度談判關稅或非關稅削減程度。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多邊貿易協定  

2003/12/19

為了在權利義務所架構之不歧視、公平及透明化環境下擴展貿易及進行貿易自由化,由政府間所簽定之協定。負擔這些義務之動機在於,所有會員將藉由遵守貿易關係管理上之共同行為準則,增加國家之福利。一般而言,這些協定會有許多代表小型、中型及大型貿易國之會員。這一類型之協議之會員資格多屬無限制的,但欲加入協定之國家必須證明其貿易機制符合該協定之目的,且市場進入之狀況大致上與既存會員間相當。必要時則必須進行調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於一九四八年生效時,為第一個多邊貿易協定,且目前仍保持其卓越之地位。在此之前,貿易協定多屬雙邊協定或優惠性協議,例如大英帝國優惠協議等。在世界貿易組織下,所謂的多邊貿易協定係指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之附件一、二及三中之協定及各項相關法律文件。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MTN)多邊貿易談判  

2003/12/15

其目的在於強化規則以確保有秩序及公平之國際貿易行為,及達成減少世界貿易障礙之互利協定。自一九四七年起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支持下已經舉行過八回合的談判。此八回合談判依據其舉行地點命名為:日內瓦(1947)、安西(1949)、多奎(1950)、日內瓦(1955-56)、狄侖(1960-61)、甘迺迪(1963-67)、東京(1973-79)及烏拉圭(1986-94)。一直到甘迺迪回合為止,談判之內容僅止於關稅削減。早期回合談判本質上係由一系列的雙邊談判所構成,其他國家再依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該結果。從甘迺迪回合以降,非關稅措施及制度性議題才出現在議程中。MTN之縮寫在東京回合中被普遍使用,因此亦常被特別用來指該回合之談判。

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sation(MTO)多邊貿易組織  

2003/12/15

歐體為使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結果有一較強的法律基礎,及成立單一的管理架構,於一九九年建議設立之機構。此一提議得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廣泛的支持,然而,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正式談判即將結束時,美國建議新機構應命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此一提議已被通過。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多邊貿易制度  

2003/12/15

國際貿易上之不歧視協議,規定於一九四七年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目前則以世界貿易組織制度代表之。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 相互承認協議  

2003/12/15

二國或二國以上承認對方標準、資格及發證規定之協議。相互承認協議可以包含貨品、服務、教育及專業資格。相互承認藉由技術上障礙之除去將有助於貿易之發展。相互承認之達成可能會要求對方遵守某些協議之最低標準,因此可能須經費力的談判。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對標準、資格等相互承認之會員國不須基於最惠國待遇原則而給予其他會員國相同的承認。如果第三國欲證明其亦能符合資格承認之規定時,亦應給予證明之機會。

Made-to-measure tariff 量身定作之關稅  

2003/12/15

形容關稅稅率高到足以超過國內生產者之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因為產業有不同的成本結構,因此當每一個產業所獲得關稅支持明顯地係量身定做時,即造成了複雜的關稅結構。有些人稱之為tailor-made tariffs

Manufacturing Clause 製造條款

2003/12/15

一九八三年歐體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提起之爭端案件。事實是,美國一九八二年之97-215之美國公眾法第六一條,除了例外規定外,禁止非戲劇文學著作之進口及公開銷售,除非該著作係在美國或加拿大境內所製造。所謂的製造包括排版、印製及裝訂。製造條款首先於一八九一年頒布,其後經過數次修正。一九七六年之修正中包含了適用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為止之落日條款。該法屆期後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重新頒布,並以規定適用至一九八六年屆期。本案主要的爭點即在於修正後之法案是否屬於「暫時加入議定書」的範圍。此一議定書允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維持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不盡相符之既存立法,前提係該法律於一九四七年十月三十日前即已生效者。小組認為製造條款數次的變更並不必然不符合其成為既存立法之要件。然而,在一九七六年的法案中加入了落日條款後,即表示已朝向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之方向前進。而一九八二年再度延長製造條款的期限時,則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範方向背道而馳,因此增加了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程度。鑑此,小組在此點上做了有利於歐體之裁決。

Margin of dumping傾銷差額  

2003/12/15

決定反傾銷措施課徵程度之傾銷調查上之重要概念。傾銷差額係指由機關所估算之,正常價值及出口產品到其他國家之出口價格間之差額。確定傾銷差額之程序則規範在世界貿易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中。行政機關僅得於消除傾銷差額所必要之程度內課徵反傾銷稅。

Margin of preference 優惠差額

2003/12/15

在某些自由貿易協定優惠制度下支付之關稅,與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下所應支付之關稅之差額。

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 海運服務業

2003/12/15

一九九四年服務貿易理事會成立了海運服務業談判小組,其宗旨在於增加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國際海上運送、附屬服務、港口進入及使用之承諾。海運服務業談判小組雖然想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談判,但最後並未就結論達成共識。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規定,海運服務業談判應於二○○○年重新開始,並為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之一部分。

Market access 市場進入

2003/12/15

國際貿易上最基本的概念。係指一項產品或服務可以在其他市場上與當地製造之產品競爭的程度。在世界貿易組織之架構下為一法律用語,係指在政府課稅之情況下,一項產品可以進入一個沒有歧視性條件之國家。市場進入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在貨品貿易之情形係以邊境措施表示之,例如關稅及非關稅措施。在服務貿易之情形係指市場內之規定等。傳統上,多邊貿易政策之目的在使市場進入具有可預測性,甚至更自由化。可透過降低關稅並以低關稅之約束來達成。關稅約束係指不使關稅超過關稅減讓表上約束關稅之契約義務。除去以非關稅措施形式存在之市場進入障礙則更為複雜,因為有些措施可以逃避精確的法律定義。通常即必須透過政府間之協議宣示其為違法。服務業貿易之快速成長及全球化的過程,已經使得對市場進入障礙的注意力移轉到境內。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服務貿易總協定已經先處理貿易限制之管制措施問題,但其他文件,例如補貼及平衡稅協定亦已將貿易規則延伸到國內領域。然而,這些規則是不協調的,且已有會員要求將競爭政策納入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中。在競爭政策下,所謂的市場進入係指在市場上得有效競爭之能力。其目的在於管制或除去反競爭之私人行為及規範。這二種市場進入概念之結合,如果具有可行性時,將對促進國際市場上之競爭有重大的貢獻。外國人直接投資之進入亦會影響到市場進入。一派學說認為,市場進入是一個過度狹礙之概念,應以更廣泛之市場呈現概念取代之。

Market access for agriculture 農產品之市場進入  

2003/12/15

包含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關於農產品關稅及關稅配額談判之總稱。這些談判包含了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補貼等之三項重要內容,且所有的內容均必須套案接受。烏拉圭回合為農產品限制了扭曲貿易措施之擴張,且維持或開放了新的市場進入。

Market access for services 服務業之市場進入

2003/12/15

服務貿易總協定以提倡為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開放非歧視市場進入為目標。其就市場進入並未加以定義,但在第十六條列舉出六項不得維持或採取之措施。大致上,這些措施為(i)服務提供者數目之限制;(ii)服務交易總額之限制;(iii)服務經營者總數上之限制;(iv)僱用員工數目上之限制;(v)主體之限制或合資之要求,及(vi)外國人持股之限制。管制市場進入之經濟需求標準亦應排除。

Market disruption 市場擾亂  

2003/12/15

一般採取防衛措施之基本正當理由之一。市場擾亂係指當進口之增加量使國內生產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受到嚴重壓力之情形。在紡織品貿易之情形,市場擾亂係與棉紡織品國際貿易有關之長期協議中所出現之重要概念,係指產品自一國或更多國家急遽大量以非常低的價格進口而言。此一概念被後來的多種纖維協定所援用。

Market economy 市場經濟  

2003/12/15

由價格機制決定生產及貿易之經濟體,雖然價格通常會被補貼或其他類型的政府干預所扭曲。

Marks of origin 原產地標示

2003/12/15

於產品上表明其原產國之標示,通常係以Made in….Product of…表示。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2003/12/15

此一協定,有時稱之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於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中通過。該協定設立了世界貿易組織。其包含了四項附件,多邊及複邊協定均屬該協定之管轄範圍。該協定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件一包括了以下多邊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裝船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防衛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附件二為爭端解決瞭解書。附件三為貿易政策審查機制。附件四為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

Merchandise trade 商品貿易  

2003/12/15

有體物之出口與進品,例如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

MFN exemptions 最惠國待遇之豁免  

2003/12/15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得允許會員國就特定部門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大部分的情況是因為既存條約上之義務所必要,例如市場占有率協定、優惠協定或合作協定等之會員關係。最惠國待遇之豁免最長不得超過十年,且於必須於五年後進行審查。許多會員國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時主張此一豁免。其他會員國則多於入會時即已取得豁免。既存的會員國亦有可能主張新的豁免,但是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上取得全體會員國百分之七十五之同意。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有關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部長宣言,又稱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資訊技術協定  

2003/12/15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世界貿易組織新加坡部長會議之結論。會員國同意從一九九七年開始到二○○○年結束,透過相等稅率削減方式,除去大範圍資訊技術產品的關稅及其他稅率。會員國亦同意受零關稅之拘束。由於其成員眾多,此一協定包含了資訊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百分之九十七,包括電腦、通訊設備、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設備、軟體及科學儀器等,但不包括家電產品。

Modalities 模式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內組織性工作之方法或形式,包括貿易談判。

Modes of services delivery 服務提供之模式

2003/12/15

在烏拉圭回合之服務貿易總協定談判時,參與者同意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1.跨國提供服務,即生產者仍然在原來的關稅領域,而消費者在其他關稅領域;2.國外消費,即消費者從一個國家移動到另一個生產者所在之國家以取得服務;3.商業據點呈現,即服務藉由在其他國家設立營業據點之方式提供;4.自然人呈現,即生產者從一個國家到其他國家生產或提供服務。此一方式雖然有利於分析,但表達在承諾表上則複雜許多。

Montreal mid-term review 蒙特婁期中檢討  

2003/12/15

參見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Moral rights 著作人格權  

2003/12/15

伯恩公約第六之一條中之概念,係指獨立於著作人財產權以外之權利,即使在上述財產權移轉後,著作人亦應有權主張其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得反對就其著作進行任何會損害其名譽、聲望之刪改、修正或其他變更。著作權與作品本身有關,而著作人格權則與著作人有關。並非所有伯恩公約之簽署國於其國內之著作權法上均承認著作人格權。

Most-favoured-nation tariff 最惠國關稅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對於未締結優惠貿易協議之會員產品所適用之關稅。在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情況下,此一稅率之適用可能係透過雙邊貿易協定之規定。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最惠國待遇  

2003/12/15

對於沒有締結相關協定之所有貿易夥伴,就特定產品給予與其他國家相同之最佳待遇。最惠國待遇本身並非給予其他國家有利待遇之義務,亦非就更佳之待遇進行談判之義務。最惠國待遇之基本觀念是待遇上的平等,且在某些較早期的條約中亦曾稱之為外人平等(foreign parity)。儘管最惠國待遇靜態之本質,對於不歧視性之貿易自由化而言仍為有力的動力。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合稱為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由來以久,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紀。典型的條文規定在一七一三年的大不列顛與西班牙友好和平條約中,該條約為Utrecht 條約之文件之一。該條文規定,「適用英國者,就所有適用於法國或其他國家所擁有、持有、享有或之後得擁有、持有、享有之最佳優惠應有相同的優惠」。最惠國待遇亦規定於一八六年英格蘭與法國所簽定之Cobden-Chevalier條約中,該規定被認為是現行適用之最惠國待遇之前身。至少,歐洲許多貿易協定均曾援引最惠國待遇原則。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數年間,最惠國待遇逐漸式微,因戰爭所產生的政治局勢亦使得最惠國待遇名存實亡。在戰爭快結束時,最惠國待遇之重要性再度被提起,但仍無成功之例。在其十四點原則之第三點中,威爾森總統於一九一八年要求同意和平及盡力維持和平之國家,盡可能地除去國內所有經濟障礙,並建立公平的貿易條件。此舉被有些人視為與最惠國待遇之要求相當。在和平條約中雖然沒有討論貿易障礙之問題,但德國及其同盟國被要求給予協約國之貿易三年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際聯盟公約僅提到其他國際聯盟會員商業上之公平待遇,被認為係最惠國待遇條款不足之處。一九二七年之日內瓦世界經濟會議中,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為最廣泛有利之解釋,並強調最惠國待遇於商業性條約中應普偏使用。一九三三年國際聯盟出版了三百字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範例。當時,經濟情況已經持續惡化一段時間,最惠國待遇條款並未得到廣泛的支持。一九四一年太平洋憲章中再度提及最惠國待遇,並以其做為多邊貿易體制的重心,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範例。在世界貿易組織下,最惠國待遇係具有拘束力之一般義務,任何給予其他國家之減讓必須立即適用於所有其他會員。在世界貿易組織管理下之其他協定亦重申此一原則,例如所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國在關稅規定、關稅及相關規費之適用及管理上,應給予彼此如給予其他國家同等優惠之待遇。然而,最惠國待遇之義務亦有例外規定。在此僅介紹一些較重要的規定。符合優惠性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資格規定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沒有義務給予非優惠性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會員之會員相同的市場進入機會。已開發國家可以維持其給予開發中國家進口優惠待遇之普遍化優惠制度。亦有可能請求豁免,豁免得做為優惠其他會員之法律基礎。最惠國待遇亦有排除適用之可能性,在排除適用之情形,既存的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得拒絕給予新加入會員協定上之利益。服務貿易總協定則允許採取有期限之最惠國待遇豁免。最惠國待遇原則常被討論的問題在於,其允許搭便車者享有其他國家貿易自由化之利益,卻不必付出相當的努力。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自然人之移動

2003/12/15

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用語,係指服務提供者為了銷售或提供服務之目的,短期進入另一個關稅領域。

Multi-column tariff 多欄關稅  

2003/12/15

對不同貿易夥伴給予差別待遇之關稅表。第一欄可能適用於未取得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第二欄則適用於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第三或其他欄則可能包含各種不同優惠關稅協議之適用稅率,例如自由貿易區夥伴或其他普遍化優惠制度下開發中國家所適用之稅率。

Multilateral Agricultural Framework 多邊農業架構  

2003/12/15

於東京回合後階段,為農業談判結果之監督機制所提出之想法,其亦提供了一個避免農業貿易問題之資訊交流場所。尤其是,此一架構被認為可以除去農業部門持續性的政治及經濟衝突。此一提議之目的亦希望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支持下成立國際農業諮商理事會。當東京回合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二日結束時,參與者對於此一提議仍欠缺共識,且之後的回合談判中亦未得出任何結果。

Multilateralism 多邊主義  

2003/12/15

基於合作、公平之權利及義務、不歧視及各國不論其在國際貿易規模及占有率一律平等參與之國際貿易行為模式。此為某些條約所規定之基本規則及原則,例如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相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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