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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08

February 09 2025 GMT+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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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最新檢視日期:2024-07-02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公平及合理之待遇

2003/12/15

係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國營事業)關於國營事業之政府進口採購行為的義務。此一義務之效力雖與最惠國待遇之效力不同,但亦指在最大的限度內應給予不歧視之待遇。

Fair competition 公平競爭  

2003/12/15

在貿易政策下,認為國際貿易應符合多邊貿易體制下不歧視原則之主張。有時亦稱為公平競爭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在貿易上,公平競爭之要素之一為 ,競爭應受到若干的拘束。此外,亦得採取反傾銷措施及平衡稅等。在競爭政策下,所謂的公平競爭係指企業之行為應符合一般的競爭法規。

Fair trade 公平貿易

2003/12/15

公平貿易有很多意義。可以指一個貿易體系,一個權利義務平衡且參與者均加以遵守的體系。亦可指不依賴傾銷及補貼的貿易。在1980年代,公平貿易被某些人定義為類似受到管理之貿易,例如為達到有效的雙邊貿易平衡所為之努力。在競爭政策下,公平貿易係指不從事競爭法下所定義之反競爭商業行為。其實際的定義為何必須視內容而定。

Fair-use doctrine 合理使用原則  

2003/12/15

合理使用原則係指具有著作權之作品在某一限度內得以節錄援引的方式加以使用,而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尤其是基於學術目的時。在特定情形下其使用是否合理必須視個案之情形而定。

Favourable-balance-of-trade objective 有利之貿易平衡目標  

2003/12/15

參見重商主義mercantilism。

Fetish of industrialization 工業化之迷信  

2003/12/15

Wilcox(1949)用來形容一項主張之用語,即認為只有透過經濟體快速的工業化才能達到改善人民生活水準之強烈需求。其注意到在國際貿易上要達到此一目的將受到嚴格的限制。

Final goods and services 最終產品及服務  

2003/12/15

最終使用者所購買之產品及服務。最終產品及服務與中間產品及服務不同,兩者完全依據購買者來區分。

Financial services 金融服務  

2003/12/15

銀行、一般保險、人壽保險、基金管理、證券交易及與其相關之諮詢服務等。

First-to-file 申請優先

2003/12/15

決定優先取得專利權之程序。大部分的國家,美國及菲律賓為主要例外國家,不論真正發明之時點為何,以優先登記之人取得發明之優先權。美國及菲律賓則採發明優先原則。申請優先之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若對於優先次序發生爭執時,有一清楚的時點可以決定由哪一個發明人取得優先權。而在發明優先的方式下,可能即必須費力地透過其他紀錄才能決定時點。

Fixed quota 固定配額  

2003/12/15

在固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之貨品進口數量。

Flat-tariff structure 單一關稅架構  

2003/12/15

所有關稅均相等或接近相等之關稅表。最有名的例子為智利,其在1997年時所有進口關稅均為11%。

Floating 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s 浮動初始談判權  

2003/12/15

參見初始談判權initial negotiating rights。

Floor price 基準價格  

2003/12/15

對初級商品生產者之保證價格水平,該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該初級商品之國際價格。在國際初級商品協定中,基準價格的水準可能是緩衝存貨之管理者必須購入之數量,以降低供給且藉此支持市場價格。

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FAO)糧食及農業組織  

2003/12/15

1945年成立之聯合國特別機構。該組織下設糧食及農業組織,就初級商品問題、農業及世界糧食安全設有委員會,並關注土地及水源的開發、動植物保護、林業及漁業等議題。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外人直接投資

2003/12/15

國際貨幣基金將其定義為:「為了在一個經濟體內獲得企業經營上之持續性利益,而非基於企業管理之目的,所為之直接投資。」而持續性利益之定義則引起許多爭議。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曾經建議為符合此一要件,其應取得10%或更多的所有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亦將外人直接投資定義為:(i)直接投資者對於公司股份資本的單純購買行為及單純貸款、貿易及其他更進一步的授信行為。(ii)直接投資者再投資所得之股份。

Foreign investment screening 外人投資審查  

2003/12/15

許多國家用來確保外國投資之融資計畫符合國家發展計畫及經濟所需之測試,及確保在特定部門或公司之外國投資不得逾越法律限制之機制。審查的目的亦在促進真實的投資計畫。外人投資審查對貿易政策之重要性在於,有些人認為,當外人投資對有效的市場進入係屬必要時,則審查機制可能成為一種貿易障礙。藉由審查時駁回投資之申請,即可形成拒絕市場進入之效果。

Fourth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  

2003/12/15

賦予基礎電信服務承諾效力之議定書,為1997年2月15日談判完成之結論。

Framework Agreement 架構協定  

2003/12/15

東京回合談判中,特別係指處理開發中國家議題之四項結論之總稱。此四項結論為(i)授權條款;(ii)基於收支平衡目的所採取之貿易措施宣言;(iii)基於發展目的之防衛行為決議;及(iv)關於通知、諮商、爭端解決及監督之瞭解書。架構協定一詞源自於東京宣言第二段文字,其尋求世界貿易行為之國際架構的改善,以回應開發中國家所關切之貿易體制無法完全符合其需求之問題。

Free and fair trade 自由及公平貿易  

2003/12/15

特別是在美國關稅及貿易政策中出現之概念,係指從經濟發展及全球利益的觀點,自由貿易係一極欲達成之目標,但前提是其貿易夥伴亦公平地遵守共同接受之規則。若其採取不公平的行為時,即無權享受開放市場進入之利益。有一文獻完整的觀點則認為,例如,催生301條款之想法,其目的並非為了保護美國市場,而是為了確保其他經濟體開放其市場。

Freedom of transit 轉運自由  

2003/12/15

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五條下,得無阻礙地通過其他會員領域運送貨物,使貨物能到達最後目的地之權利。此一權利包含船舶的使用及其他基於相同目的之運輸方式。會員不得對其他會員之貨品及運輸方法加以歧視,亦不得對轉運中之貨物課徵關稅,但有權就其所提供之與轉運有關之服務,以實際成本為基礎收取行政規費。

Freedoms of the air 航空權

2003/12/15

航空專家將航空器飛行通過其國內領土之權利分為八種,稱為航空權,但航空權一詞在一般用法上通常僅指前六項權利。分為(i)飛越某一國家之權利;(ii)降落在某一國家補給燃料或類似目的之權利,但不得裝卸貨物及乘客;(iii)在其他國家卸載貨物及乘客之權利;(iv)在其他國家裝載貨物及乘客,並在航空器母國卸載之權利;(v)使用一國為轉運中心為與第三國間之貨物及乘客運送;(vi)結合第三項及第四項權利之權利;(vii)完全於母國以外之第三國間從事航空服務之權利;(viii)於一國內提供航空服務之權利,通常稱為國內空運限制。這些權利通常必須由政府代表國內的航空業者進行談判。

Free riders 搭便車

2003/12/15

通常用以形容自已本身不用採取對等行為之自由貿易受益者。有時亦指某些不願意共同參與自由化之活動,但卻希望享有自由化利益之國家。搭便車行為之重要性主要出現在以互惠原則為基礎之貿易談判背景下。從經濟的觀點來看,搭便車之行為只會傷害自身之利益,因為其將自已排除在貿易自由之利益外。

Free trade 自由貿易  

2003/12/15

理論上係指貨品、服務、資本及人員跨越邊境之自由移動。但實際上,一國之國內政策及法規均會就每一種移動或多或少地加以限制。自由貿易之定義隨著時間之不同而改變。Goldstein(1993)即以美國關稅為例,提出最好例子。她提到,在十九世紀早期,自由貿易係指關稅低於20%之情形。到了十九世紀晚期,自由貿易者提倡關稅應低於40%,而到了二十世紀,自由貿易係指關稅未達5%之情形。在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協定下,所謂的自由貿易係指關稅界於0%到5%間。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下,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則必須就會員國間之所有貿易,實質地排除關稅及其他對商業之限制性規定,以符合自由貿易之標準。

Free-trade Agreement 自由貿易協定

2003/12/15

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所締結給予他方優惠市場進入之協定,通常稱為自由貿易。實務上,自由貿易協定傾向允許就敏感性產品為各種例外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自由貿易只不過是一項長期的目標,或代表貿易自由化之一種形式。

Free-trade area 自由貿易區

2003/12/15

由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國家,技術上稱關稅領域,所組成之集團,其除去關稅及所有或大部分影響其貿易之非關稅措施。參與之國家仍得就外部產品適用自己的關稅,或協議制定共同的對外關稅。自由貿易區被稱為具有互惠性,因為所有的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均須除去關稅及其他障礙。在某些情形下,開發中國家之會員國則會被免除為相等減讓之義務,例如南太平洋區域性貿易及經濟合作協定及洛梅公約等,甚至得自由進入已開發國家之市場。這些則稱為非互惠性自由貿易區。

Free-trade zones 自由貿易區  

2003/12/15

通常位於運輸站附近,由政府所設置,為進一步加工、最終組裝及再出口之目的而免稅進口原料及零組件之特定區域,又稱為加工出口區。這些產品將出口至其他國家的市場。成功的自由貿易區會充分地提供相對廉價且合適的技術性勞工。設置加工出口區的國家通常以國內欠缺具競爭性之產業及法規架構為特色,且以此做為獲取外國人投資及進入外國市場之方式之一。此種加工出口區有時會導致將技術移轉到母國之效果,但此點通常不是加工出口區內公司之目的。

Frontier traffic 邊境交易  

2003/12/15

通常指藉由特定地理區域內之當地居民間跨越邊境之交易,這些居民通常具有發展良好的親屬關係或長期的經濟關係。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下,締約國得決定不對邊境貿易適用所有的海關手續。以此種方式進行之貿易被認為無法找到方式進入更廣的經濟體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並未就離邊境多少距離內屬於邊境區域加以規定,但Snyder(1948)則提及,在許多戰前的貿易協定中,特別將其限制在距國界15公里之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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