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end Formula 混合降稅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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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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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公式係美國及歐盟於2003年8月13日聯合提出,之後更納入同年9月10-14日之坎昆部長會議宣言草案中。該公式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為適用烏拉圭回合線性削減公式之產品,第二部分為適用非線性瑞士公式之產品,第三部分則為完全取消關稅之產品;至於會員應如何決定三者間之適用比例、適用瑞士公式時所應使用之係數及適用烏拉圭回合公式之最低降稅幅度等參數,需待會員確認接受混合公式作為降稅方式後方會進一步討論此問題。公式即:
(1) […]%項目的產品平均需削減[…]%之關稅且單項至少應削減[…]%
(2) […]%項目的產品適用瑞士公式〔T1=(a×T0)/ (a+T0)〕
(3) […]%項目的產品適用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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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 box 藍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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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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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補貼類型之一,包括生產限制計畫下對生產者之直接給付(若將給付與面積及動物數量相連結時)。此一補貼並不包含在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下之削減承諾中。 |
Boomerang clause 回力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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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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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條約第91.2條之規定,係處理至完全實施該條約之12年過渡期間(1958至1970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實施傾銷之問題。在過渡期間得為了對抗傾銷而採取保護措施,但應由歐體執委會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當企業被發現有傾銷產品時,有一個可能性即回收其產品。第91.2條之規定使此一可能產生之爭議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內。其規定,源自於或在某一會員國自由流通之產品,出口到其他會員國時,若該產品再進口回原本第一個會員國時,該出口之國家不得課予任何費用及數量限制。此一規定雖未禁止傾銷行為,但減少了傾銷的誘因。到1970年時,歐體之會員國即已停止對其他會員國使用反傾銷措施。 |
Border tax adjustments 邊境租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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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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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於國內消費之產品,於其出口時退還或課徵間接稅或尚未徵收之應納稅金。此一調整又稱為退稅或豁免。調整可以是對進口產品課徵與國內產品間接稅相當之金額。此一調整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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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d tariff rates 約束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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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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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世界貿易組織所承諾課徵關稅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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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tton Woods Agreement 布列頓森林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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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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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在新罕布夏布列頓森林所舉行聯合國之貨幣及金融會議,產生了成立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之憲章。在分別進行的談判中,亦曾提議成立國際貿易組織,但是最後則以成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做為結論。此三者有時合稱為布列頓森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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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adcasting Directive 廣播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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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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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歐體於1989年頒布,並於1997年修正之「電視無邊界指令(Television-Without-Frontiers directive)」。其主要目的在於為電視廣播之自由移動設立必要之要件,例如歐體內之歐洲作品。電視廣播被定義為以有線、無線,包括透過衛星,電碼或無電碼方式,對以公眾接收為目的之電視節目所為之傳送。歐洲作品係指源自於歐體會員國、歐洲跨國電視公約之成員國、與歐體生產者共同生產之生產者及其他歐洲國家之作品。廣播者必須保留絕大部分比例的播放時間播放歐洲作品,但沒有數量上之規定。其不包括新聞、體育項目、比賽、廣告、電傳服務及電視購物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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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布魯塞爾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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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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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計算應繳關稅之目的,於邊境上估算貨品價值之標準,原於關稅合作理事會之贊助下發展,關稅合作理事會目前則改為位於布魯塞爾之世界關務組織。貨品之價格為進口發生時及發生地之進口國公開市場銷售價格。該標準亦規定了許多考量因素,用以決定實際銷售價格是否符合抽象的價值標準。此一標準現已被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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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ssels ministerial meeting 布魯塞爾部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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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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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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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布魯塞爾稅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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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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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國家關稅之目的所為之產品分類。布魯塞爾稅則分類由關稅合作理事會所建立,該理事會為目前位於布魯塞爾之世界關務組織。此分類法於1988年1月1日由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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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block approach 砌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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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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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於分析自由貿易區之用語。砌塊會發生在二個層次上。第一,砌塊可能是成立自由貿易協定之決定性要素。其論點為,某些容易的要素,例如貿易便捷活動,會優先被處理以做為增強信心的措施。較困難的經濟條款則會隨後產生。第二,自由貿易區被某些人視為係多邊貿易制度之基礎。個別的區域最後可能會結合,以降低較大區域間之貿易障礙。但到目前為止,該論點在證據上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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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t-in Agenda 內建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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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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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烏拉圭回合談判文件中之條文,所規定之大規模世界貿易組織工作計畫。部分內建議程反應出,某些議題的協定並非全靠該回合本身而完成。金融服務部門之談判即屬於此一類型。更重要的是,內建議程包含了未來談判的授權,例如農業及服務業即必須在2000年重新開始談判。因此,內建議程不同於未完成之工作,後者是前幾回合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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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 American Act 愛用美國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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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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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美國所通過之法案,其目的在確保(a)僅有在美國生產之未製造及製造產品、原料及供給才能為公用之目的而購買之,及(b)在公共工程及公共建設上,在整個建造的過程中僅得使用在美國生產之產品、原料及供給。此一法律不適用於在美國以外地區所使用之商品,在巴拿馬運河區則不限國內生產或購買。但仍有一些例外,包括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或若使用美國產品時,其成本並不合理之情形。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會員即屬於不適用本法最重要的一部分。美國許多州均有其自己的愛用美國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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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local policies 愛用國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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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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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國家在政府採購法規下,提供優惠給國內產品生產者及服務提供者之方式。這些政策通常是以給予當地產品優惠差額之方式為之,但有時候會規定在所有條件均相同下,必須優先購買當地產品。愛用國貨政策有時係用於促進國內產業之發展。但相同的政策若使用於政府採購以外之領域,則會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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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loading 後階段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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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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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直到協議之逐步適用期間後期,才履行其在貿易談判中自由化承諾之行為。在世界貿易組織之紡織品及成衣協定中,某些國家的承諾即是如此。其亦指在協定或協議下延緩強制性貿易自由化之履行,直到法律上可接受之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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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of advantages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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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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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談判時所使用之原則,係指在貿易談判中因減讓之交換所得之利益應廣泛地在各參與者間取得平衡。此一平衡通常藉由請求及要約之技巧而達成。此一原則並非基於經濟理論,且是否達到平衡有時會出現令人意外之理由。此一原則是基於一個謬誤的假設,即貿易自由化使得自由化之國家必須付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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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of concessions 減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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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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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談判過程中及其結果上,就其所追求者與所得到者之相對價值所為之判斷。他們通常會試著確保二者間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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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of-payments consultation 收支平衡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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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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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二條對收支平衡加以限制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必須進行定期的諮商,以評估其收支平衡困境之類型、得採行之選擇性措施及對其他會員為進口限制之效果。此即所謂的充分諮商,使採取限制措施之國家負有詳細報告之義務。其依合意之程序進行,且涉及國際貨幣基金之參與。在某些情形下,開發中國家亦得選擇採取第十八條B項(對經濟發展之政府援助)之行為。在該條下所為之諮商,對文件之要求較不複雜而負擔較輕,又稱為簡式諮商。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均得加入此一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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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 period 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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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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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烏拉圭回合農業談判中,同意以該期間做為所有減讓及承諾之基礎。就市場進入及境內支持承諾而言,以1986至1988為基期。就出口補貼承諾而言,則以1986至1990為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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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基本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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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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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電話、電報、傳真及資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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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ne Convention 伯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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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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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作者權利之伯恩文學及藝術作品保護公約。其於1886年締結並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在1971年。其最新修正版本主要之目的在於使公約朝向提供所有會員實質統一之保護。該公約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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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cycle theory 單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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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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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制度若欲維持自由化,即必須透過一連串的自由化回合談判及協定,持續地向前進之論點。在此一推論上,若自由化運動間有長期的間隔,使得保護主義之觀點及行動取得主導地位時,多邊貿易制度就會像單車一樣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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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雙邊投資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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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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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美國對其投資促進及保護協定所使用之名稱。此種美國典型的協定包含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權利及義務,例如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一般公平及平等待遇、外國人進入對方領域設立、發展及管理之許可及投資建議、聘用無國藉限制之頂尖管理人、不採取履行規定之承諾、有效救濟及實現權利方法之規定、法規透明化、應遵守之徵收程序及資金移轉之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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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ateralism 雙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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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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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藉由雙方直接談判而形成國際貿易政策之偏好。雙邊主義認為若僅涉及二方的當事人,結果較容易達成,部分是因為經濟及政治上之壓力較不會被稀釋。原則上分散注意力之因素也會較少。當可準確隔離構成單純雙邊範圍的因素時,上述之情況即為事實。雖然如此,但通常不會成功,因為至少會有一方的當事人在同一件事情上對第三國負有義務。有些雙邊談判的提倡者會視其為達成結果唯一有效之方式。雙邊談判之歷史自1980年代中期起即對此一主張之籠統效力提出疑問,但雙邊主義在某些議題上仍被使用並獲得成功的結果。雙邊方式是否有效須視一個國家有多少能影響其他國家行為之談判籌碼而定。此一方式對於強國較為有利,而對小國或中等國家之利益較為不利。雙邊主義也可能為多邊制度帶來額外的緊張局勢。不廣為人知的是,在多邊貿易談判中亦使用某一種形式之雙邊主義。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關稅減讓談判即採雙邊談判之方式,但最後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之義務,才產生多邊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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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雙邊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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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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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間就應如何進行貿易設定條件之協定。若兩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因而享有不歧視、市場進入及其他利益時,再簽定雙邊貿易協定的主要理由可能在於雙邊貿易便捷及貿易促進措施之計畫。若其中一國並非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時,雙邊貿易協定通常會就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諮商及爭端解決及其他確保貿易流動順暢及迅速解決問題所必要之原則及機制加以規範。雙邊貿易協定通常亦會規定由部長或官員定期進行貿易發展檢討,例如聯合貿易委員會或綜合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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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ding commitments 約束性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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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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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性承諾係指一法律上之義務,不得對服務業之市場進入條件,增加較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承諾表所規定者更多的限制。此一拘束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下具有執行力,且僅能以與受影響之貿易夥伴談判之方式違反之。不履行約束之會員必須以其他服務承諾之方式,對其他貿易夥伴提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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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ding 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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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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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亦稱為受約束)係一種法律義務,對特定產品提高之關稅不得高於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談判中所同意且置於各國關稅減讓表下之特定稅率。約束透過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具有執行力。其目的在於藉由設定關稅之上限增加商業之確定性,此上限在未對受影響之貿易夥伴提出補償前,不得違反之。此上限通常高於適用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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