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cus Curia briefs 法庭之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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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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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當事國及第三國之外之機構及個人,向小組、爭端機構或專家審查群主動提交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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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 先進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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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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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Developing Countries, 先進開發中國家,此係歐盟2004年5月9日信函提出之概念,即在開發中國家中選擇發展程度較高者,歸類為先進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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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P Group ACP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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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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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P(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集團:係指位於非洲、加勒比海以及亞洲地區,早期經歐盟殖民,後脫離殖民建國之國家。歐盟基於殖民歷史,與總計71個ACP國家簽署洛梅公約,旨在促進ACP國家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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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Box 琥珀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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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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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補貼類型之一,為具貿易扭曲效果之境內支持措施。 |
Agreement-specific proposals 特定協定議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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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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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四十四段,會員就WTO各協定或決議中,有關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 Differential Treatment)之條文,指認出應檢討、改善之建議提案。2003年5月15日,總理事會通過將88項特定協定議題提案劃分為三大類進行討論之分類清單(第一類:共識較高者,計38項;第二類:技術性或較宜由現有談判小組處理者,將提交各專業委員會或談判小組討論,計38項;第三類:共識程度較低,尚須進一步修正者,計12項)。其中有28項已列入坎昆部長會議宣言附錄C,惜宣言未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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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able subsidies 可控訴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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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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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下之一種補貼類型。若補貼造成其他會員國國內產業之損害,否定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所為之承諾,或嚴重危害其他會員國之利益時,即為可控訴且違法之補貼。若有此一負面影響存在時,進行補貼之國家必須撤回補貼或除去此一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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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valorem equivalent 從價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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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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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特定關稅稅率的計算方式,係將每一產品以固定貨幣價格表示之稅率轉換成以產品價值比例表示之方式,而產生從價關稅稅率。例如,對價值10元的光碟片課徵1元之特定關稅,其從價等值為10%;若對價值20元之光碟片課徵時,其從價等值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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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Valorem Tariff 從價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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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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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進出口產品價值比例所表示之關稅稅率。現行大部分關稅均以此一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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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 21 二十一世紀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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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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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14日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在里約熱內盧之會議中所通過,關於貿易及環境之跨部門原則及行為計畫。計畫A部分為尋求透過貿易而促進永續發展。其目標為(a)促進開放、不歧視及公平的貿易體制,使所有的國家能透過穩定的經濟發展改善其經濟結構及人民生活水準;(b)改善開發中國家出口之市場進入;(c)改善商品市場的功能及達成國內外健全、相容及一致之商品政策,以使商品部門對永續發展所產生之貢獻,在考量環境因素下有效地被運用;(d)促進及支持國內及國際上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相互支持政策。此一目的將透過一般項目及以往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在商品領域活動所啟發之一系列活動來達成。計畫B之目的則在於(a)使貿易及環境以有利於永續發展之方式相互支持;(b)釐清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及其他國際組織在處理貿易及與環境有關議題上之角色,包括相關之調解程序及爭端解決,及(c)促進國際生產力及競爭力,並鼓勵於處理環境及發展議題時,在產業界扮演積極的角色。這些目標也必須藉由實際的活動加以支持。二十一世紀議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之權限所提及,做為其考量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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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境內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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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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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幣單位表示每年國內支持措施之水準,即補貼農業生產及收入之金額。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之結果,每年的支持水準應加以削減,而對貿易影響輕微之國內支持措施則無庸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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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gressive multilateralism 積極多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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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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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O. Bayard 和 Kimberly Ann Elliott用來形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瞭解書通過後,美國從單邊行動轉而透過WTO處理貿易爭端。此一瞭解書雖然降低了美國發動301條款之能力,但提供了美國及其他國家提倡多年,為使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爭端解決體制運作更為良好所必須之自動性及可預測性。 |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農業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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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
烏拉圭回合成果之一。其就農業貿易長期的改革及自由化提供了第一個有效的多邊架構。該協定在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競爭上(換言之,即補貼的管理等)建立了新的規則及承諾,其鼓勵各會員採取貿易扭曲效果較小的境內支持政策,並於嚴格定義的條件下,得以特別防衛措施處理大量進口之問題。 |
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基礎電信服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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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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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首次受到重視之世界貿易組織的一項協定,該協定於1997年2月15日完成,並於1998年1月1日生效。共有69個會員國提出市場進入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以跨國提供服務及商業據點呈現之方式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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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 關稅估價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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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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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名稱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該協定建立了不歧視原則之制度,使關務機關為課徵關稅而估算進口產品價值時得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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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採購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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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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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之一。政府為自用而採購商品或服務時,不受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範,某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視其為重大的缺失,而在東京回合中同意成立政府採購協定。目前協定之前身為東京回合的內容,並經烏拉圭回合談判。其包含了中央政府、州或地方自治政府及國營事業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商品、服務及營建採購契約。該協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除了合法的邊境措施外(例如,安全及健康標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等),外國供應商就相關的政府採購契約所得到的待遇不得低於國內供應商,換言之,應給予每一供應商國民待遇。該協定亦規定,在協定範圍內之政府採購,締約國應給予其他每一締約國最惠國待遇,但就會員給予其他會員之廠商在其政府採購上之競爭程度而言,則存在著直接互惠之因素。此一互惠原則特別適用於次級政府之採購上。該協定亦追求透明化的政府採購程序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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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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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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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世界貿易組織之反傾銷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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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一九九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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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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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關稅估價協定。該協定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為課徵適當關稅之目的,於估算進口商品價值時所應遵守之原則及程序。估算關稅價值之主要基礎為交易價值。大體上為出口商品在競爭環境下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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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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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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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定規範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在其輸入許可制度之管理上所應遵守之程序。其目的之一是為了確保此制度係以公平、平等之方式管理之,且在透明的環境下受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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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 裝運前檢驗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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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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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建立了一套會員得以實施之裝運前檢驗程序及條件,以確保貨品之裝運成本與發票上之成本相符合。裝運前檢驗主要是開發中國家為了避免資本移動、商業詐欺、規避關稅及其他類似行為而使用之。該協定要求使用會員於使用這些措施時必須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原則及義務,包括不歧視、透明化、機密性商業資料之保護、不合理遲延之避免、價格查證特別準則之使用及裝運前檢驗機關利益衝突之迴避等。出口會員應確保其關於裝運前檢驗行為之法律及規章,係以不歧視之方式適用。出口會員必須適當地公布所有適用之法律及規章,且於受到請求時,即必須提供使用會員技術上之協助。於發生爭端時,雙方當事國必須得使用協定強制規定之獨立審查程序。該程序係由獨立機構管理,而該機構係由代表裝運前檢驗機構之組織及代表出口商之組織所組成。由三個會員所組成之審查小組,其決定對於該爭端之所有當事國均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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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原產地規則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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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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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轄下之協定。其為原產地規則之長期調和建立了一項工作計畫。此一工作應由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於1998年1月1日或之後立即完成。委員會之工作由該協定所建立之原則所指導。例如,原產地規則應定義為會員國在最惠國待遇條件之範圍內,用以決定產品原產國之法律、規章或行政決定,換言之,原產地規則不適用於在優惠關稅下進口之產品。產品之原產地,為產品係完全在該國取得之國家,或在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時,係完成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該協定規定,原產地規則應以一致、統一、公平及合理之方式執行,且不得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扭曲及分裂之效果。最後,原產地規則必須聲明給予原產地認定之條件,而非不符合原產地之條件。該協定另有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共同宣言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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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f Safeguards 防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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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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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會員國得於何時及如何採取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九條行為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又稱為脫身條款之措施。第十九條係處理採取緊急措施之可能性,以保護國內產業免於因無法預見之進口增加而造成該產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嚴重損害係指對國內產業之情況明顯且全面性的損害,而嚴重損害之虞係指損害明顯地即將發生。該協定提到,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必須基於事實,不得僅依據宣稱、推測及微小的可能性。該協定就防衛措施之調查設有標準,包括聽證會之公布及利害關係國提出證據之適當方法等。這些標準還可包括防衛措施之採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若採取防衛措施上之遲延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時,得先採取不超過200天期間之臨時性措施。防衛措施必須以不歧視之方式為之,且其必須針對產品,而不得針對產品的來源。換言之,即使X國之產品可能被認為是主要的問題,亦不得單獨減少其進口。因此防衛措施不再具有選擇之可能性。一般而言,防衛措施之期間不得超過4年,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最長得延長到8年。任何超過1年之防衛措施,均必須附加開放市場進入之結構性調整。採取防衛措施之會員國可能必須提出補償。該協定禁止所謂的灰色領域措施,包括自願設限協定等。所有在1995年1月1日有效之防衛措施必須在五年內逐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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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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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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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為SPS協定。關於使用食品安全及動植物健康規定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故規定之使用不得造成國際貿易之障礙。該協定保留政府得採取衛生檢疫措施之權利,但不得恣意或無理由地用於歧視採取相同或類似措施之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其鼓勵會員國以既存之國際標準、準則及建議為國內措施之基礎。若有科學根據或適當的風險評估時,會員國得採取或維持較高的標準。若出口國可以證明時,進口國必須視其標準與出口國之標準具有同等性。該協定亦制定了詳細的程序規範法規之透明化、公告程序及國內查詢點之設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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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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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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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其建立了處理三種類型補貼應遵守之程序規定。此三種類型為禁止性補貼(以出口履行為條件之補貼或使用於國內產品而不使用於進口產品之補貼)、可控訴之補貼(只有在不損害其他會員國之國內產業、造成利益之剝奪或減損、或對其他會員國之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等情況下才能存在之補貼)及不可控訴之補貼(會員國得實施之補貼)。對於適用該協定所引起之爭端,該協定詳細地規定了加速解決爭端之時間表。該協定亦規定了課徵平衡稅之要件。該協定不適用於農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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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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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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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其目的在於確保技術性規章及標準,包括包裝、標記及標籤等要求,及評估是否符合技術規章及標準之程序,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此一協定之前身為東京回合之標準協定。該協定鼓勵會員國使用適當的國際標準,但並不要求會員國為了標準化而改變其保護水準。其不僅包含適用於產品本身之標準,亦涉及製程及製造方法、應適用規定之公告程序。該協定之附件包括了「標準之草擬、通過與適用之適當實務規範」。中央政府之標準化機構必須遵守該規範,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得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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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紡織品及成衣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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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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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一,前身為多種纖維協定。該協定與多種纖維協定不同的是,其目的是為了使紡織品與成衣之國際貿易於2005年1月1日重新回到世界貿易組織下之一般自由化及不歧視之貿易原則下。在1995年1月1日,會員國必須就1990年紡織品貿易百分之十六之範圍內回歸適用。其他百分之十七必須在1998年1月1日整合,接下來的百分之十八須在2002年整合,其餘則在2005年完成。此意謂著將有相當的後階段負擔(backloading),但有公平明確之要件可於執行時適用之。例如,每一階段必須從以下4類產品中選擇適用產品:纖維束與紗、布料、人造紡織產品及成衣。其過程由依該協定所成立之紡織品監督機構監督,此一機構就關於該協定之事項亦有解決爭端之功能。會員國亦得適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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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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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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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複邊協定之一,初次於東京回合中締結。該協定之簽署國有義務除去(a)民用航空機,(b)民用航空機之引擎及其零、組件;(c)民用航空機之其他零、組件與次裝配品,以及(d)地面模擬飛行器之所有關稅及其他費用。該協定規定買方應得基於商業及技術之因素自由選擇供應商,且不得有數量限制。世界貿易組織關於補貼之規則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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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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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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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烏拉圭回合中所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該協定係為處理因廣泛多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實施標準及國際貿易上對仿冒產品多邊規範之缺乏,而在國際貿易上引起之日漸緊張所進行之談判。適用於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之佈局設計及商業密秘之保護等。適用之保護標準則為包含於巴黎公約(1967年修正)、伯恩公約(1971年修正)、羅馬公約及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條約等條約中,但協定並不要求必須加入這些公約。會員國得在其法律體系及實務內,自由決定合適的方式來執行該協定之規定。已開發國家應於1995年底使其國內法律及實務符合協定之規定。開發中國家及從中央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之國家,則應於1999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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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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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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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所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其目的是為了除去附加於投資許可時,對貨品貿易產生扭曲或限制效果之條件。該協定包含了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三條(國民待遇)及第十一條(數量限制之一般排除)規定之例示清單,有(a)企業必須使用一定數量國內產品之要求;(b)與出口履行有關之進口許可,及(c)任何關於進口數量限制之要求等。已開發國家必須在1997年1月1日前逐步除去不符合規定之措施。開發中國家則延至2000年1月1日必須完成,而低度開發國家則為2002年1月1日。協定第九條之規定亦提高了在往後階段中加入投資與競爭政策條文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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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 紡織品國際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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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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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re Arr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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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Respecting Normal Competitive Conditions in the Commercial Shipbuilding and Repair Industry 商業造船及維修工業一般競爭條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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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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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造船協定OECD shipbuild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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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Selling Price (ASP)美國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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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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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79年為止,美國在1922年Fordney-McCumber 關稅法建立並於1930關稅法中延用,為課徵關稅之目的,評估邊境貨品價值之方法。關稅之估算係基於一般批發價格,包含裝運準備,即在美國製造並提供給國內市場之價格。以此一制度所估算之稅額將高出選擇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關稅估價)方式估價之2到3倍。舊制度之維持是可能的,因為祖父條款之規定,允許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立以前之法律繼續存在,即使該法律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規定。然而似乎少於百分之一之美國進口產品受到該制度影響,大部分受到影響的是某些化學品。在東京回合,美國銷售價格受到來自歐體的強烈批評,且造成了關於化學品不公平的解決方式。此一制度於1979年貿易協定法中被廢棄,自此美國接受了東京回合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所制定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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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ogue Country 類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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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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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反傾銷機關認為產品原產國可得之價格資訊不具可用性時,為價格比較之目的所選擇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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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tical Index 分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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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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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部門所發行,並定期更新及重新發行之二卷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解釋及適用指導原則。其內容源自於世界貿易組織之官方文件。此一分析索引包含會員國及爭端解決小組等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條文詳細之解釋。其對從事貿易政策分析之法律面是一重要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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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cy Tariff Conference 安西關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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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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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之第二回合。其於法國安西舉行,自1949年4月至8月。其主要目的是在促使未參與1947年日內瓦關稅談判之10國(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芬蘭、希臘、海地、義大利、賴比瑞亞、尼加拉瓜、瑞典及烏拉圭)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當時烏拉圭並未加入,直到1953年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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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circumvention 反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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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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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用語係指政府為防止規避確定反傾銷稅之課徵所採取之措施,亦其可能適用在其他領域。有時候企業會尋求許多方式以規避反傾銷稅,但特別會以在進口國或第三國組裝等方式為之,或移轉製造的來源及出口到第三國等方式為之。此一用語在世界貿易組織使用時並非指得以相關國家之一般法律程序處理之詐欺案例。反規避條款曾出現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之反傾銷協定及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之議程中,但是並未達成任何協議。關於反規避之工作計畫目前正由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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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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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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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稱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或不公平商業行為。其為企業為了限制價格機制所使用之手段。當企業或集團擁有市場支配力或市場力時即可能發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涉及企業間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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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dumping Agreement 反傾銷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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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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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199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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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dumping measures 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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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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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經過調查後,被評定為以低於同類產品於國內市場之價格,在進口市場銷售時,對其所課徵之特別進口稅。換言之,其被認為有傾銷存在。因此,反傾銷措施為防衛措施之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反傾銷措施僅得於該價格上之差異對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才能課徵。此即因果關係。反傾銷的概念很簡單,但是在實施上卻需要複雜的行政系統,因為許多適用的要件均必須再進一步定義。世界貿易組織199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反傾銷協定)對反傾銷措施之實施有明確且透明的程序規定。對於估算價格差異及認定損害上亦發展出某些高度精密的方法論。若外國公司在進口國市場上所決定之價格低於在其本國市場之正常價值時,反傾銷措施即可發動。正常價值為固定及變動生產成本,加上某些通常與生產及貿易有關之其他成本所構成。若國內銷售量過少,正常價值則會採用第三國最高可資比較之價格或出口公司之估算生產成本加上合理之費用及利潤。若無出口價格或係基於關係廠商間之貿易以致於以其為價格指標不可靠時,出口價格得就將產品出售給獨立買者時之價格推定之,或以其他合理之基礎推算之。對於正常價值水準之範圍認定很容易產生爭端。對於生產同類產品產業之實質損害此一概念同樣地亦容易引起爭執。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反傾銷協定均未對實質損害加以定義,但反傾銷協定就衡量實質損害是否發生時所應考量之因素,則有例示規定存在。該例示規定並不詳盡,包括銷售、利潤、生產、市場占有率、生產力、投資報酬率及設備利用率之實際及潛在地減少、影響國內價格之因素、傾銷差額之數量、影響資金流動、投資、僱傭、薪水、成長率、資本或投資提升能力之負面因素等。亦有許多關於同類產品意義之爭議,就相同產品、類似產品或不同產品應否被解釋為得為相同之使用或達到相同之目的。反傾銷協定對於此點並無疑義。同類產品必須完全相同,例如在所有方面均相同。若無此種產品,則即使不是所有方面均完全相同,但性質上非常類似之產品亦屬之。反傾銷措施僅有在消除傾銷差額之程度內得實施,例如正常價值與在進口國內邊境價格,再以國際貿易有關之特定正常成本加以調整後之差額。若調查單位認為有傾銷存在,基於反傾銷措施對國內產業所為之保護將受到相當的限制。其並非自動發生之機制。在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則下,必須做出適當良好的決定,且亦規定受影響之當事國可以提出異議。反傾銷協定強調,申請採取反傾銷措施必須包含傾銷、損害及因果關係之證據。單純的主張而無具體相關證據時,不得被認為足以符合該要求。國內產業得提出申請。若代表國內產業之公司不足同類產品總生產量之百分之二十五時,不得採取任何行為。即使傾銷被證實,反傾銷措施仍不必然會實施,因為產業必須證明其困境是基於傾銷而非基於其他原因。在微量傾銷差額之原則下,若傾銷差額不足百分之二時,不能採取任何行為。反傾銷措施具有可爭議性。受影響之公司及其母國有時會認為該措施主要是針對不歡迎進口產品所為限制。無疑地,的確有此一事實存在。有些行為只不過是對貿易進行騷擾。作為一種偶發性的防禦,反傾銷措施使政府藉此得以影響進口數量。然而,反傾銷之調查,可以藉由向有傾銷可能性之出口國證明實際的成本結構,並建議其採取其他可以減少或除去反傾銷措施之生產或貿易機制,以達到重要透明化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Gabrielle Marceau(1994)也指出,傾銷及反傾銷法並非只涉及價格歧視及掠奪。他們在國內的競爭制度上亦具有緩衝作用。Hoekman(1995),對於反傾銷協定中詳盡的程序規定提出評論,其認為,此種詳盡的程序規定對於積極使用反傾銷措施地區之法律人員而言,已經成為有利可圖的專業領域。其認為,所有使政府能影響進口數量之機制均會產生不法的意圖。在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抱怨其進口限制之影響,但進口國內之產業也認為以其解決緊急之問題過於麻煩及累贅。在某些情況下,一個聲請反傾銷措施之企業,同時也在其他市場上因傾銷而被控訴。在反傾銷措施之採取上常存在著內部的矛盾。如同K W Dam(1970)所指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起草者在如何處理傾銷上似乎存有二種不同的看法。他們在第六條同意傾銷是不受歡迎之行為,但在其他條文中又限制了採取反傾銷措施之要件。目前,貿易決策者間有一種看法,即競爭政策可能是處理傾銷議題較好工具,但前提必須是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均有追求有效競爭政策之意願。在此之前,反傾銷規則提供了一項透明的機制以處理貿易社會所產生的相關問題,即使是有時是程序複雜且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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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trust Law 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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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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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競爭法。係指構成競爭政策之法律。其目的在於透過確保企業在國內市場上無法濫用其市場力以促進競爭的環境,尤其是在美國,反托拉斯法有其重要之跨領域範圍。反托拉斯一詞源自於美國1880年代及1890年代之觀念,即某些產業經由管理者之連結,組成大規模的企業聯合以破壞價格機制。1890年所通過之舒曼法至今仍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基礎及象徵。1994年眾議院的委員會報告指出「首先,反托拉斯法根源於美國對於多元化、貿易自由、市場進入及也許是最重要的-選擇自由上的特殊偏好」。在美國,違反反托拉斯法傾向嚴重處罰之,因為法院得對於違法者處以3倍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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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國際營運之反托拉斯法執行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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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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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於1995年4月重新發行之指導原則。其提供指導原則以解決企業從事國際營運時,有關反托拉斯法執行上之問題。此一指導原則包含了,例如,美國境外主體及行為之管轄權、在國際上執行反托拉斯法時之禮讓及相互協助及外國政府在私人反托拉斯責任上之相關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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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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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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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於1989年成立,成立時共有12 個創始成員。我國係於1991年加入APEC,目前APEC成員除我國外,尚有澳大利亞、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美國及越南等20個會員,總計21個會員,各會員均係以「經濟體」(Economy)身分參與。APEC為極富彈性的經貿「論壇」(forum),決策過程係以「共識決」(Consensus)及「自願性」(Voluntary)為基礎,經由各成員間相互尊重及開放性政策對話,達成尋求區域內共享經濟繁榮之目標;並以「貿易暨投資自由化」、「商業便捷化」及「經濟暨技術合作」為工作的三大支柱,以維持區域之成長與發展,加強經濟相互依存的利益,強化多邊貿易體系,並降低經濟體間貨物與服務之貿易與投資障礙。 |
Appellate body 上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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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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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所建立,由7人所組成,聽取對爭端解決小組報告提起上訴之常設機構。上訴之理由限於世界貿易組織之法律上觀點。上訴機構之成員須是在法律、國際貿易及相關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上具有權威之人,且不代表任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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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llations of origin 原產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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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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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源自於某個國家、區域或地方之產品,基於該地之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及人文因素,使其實質地、排他地具有一定的特色或品質時,其來源地理標示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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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ed tariff rates 適用之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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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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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機關於邊境實際課徵之關稅稅率。在某些情況下,適用之關稅稅率在相當程度上會低於貿易談判結果所達成之世界貿易組織約束稅率,或低於國內關稅表上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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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tion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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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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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方式之一。調解之目的在於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且其比相互對抗之正式法院程序較不具訴訟性,而仲裁較爭端調解則更為正式。同意進行仲裁之當事人通常亦會遵守明確界定之程序規則。他們通常亦會事先同意受仲裁人之判決所拘束。當爭端當事人雙方所尋求的是一個平等及明確的解決方案時,仲裁程序即特別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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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ngement for Consultations on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限制性商業行為之諮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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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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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於1960年11月18日所通過之一項機制,其目的在於確保限制性商業行為不會減損關稅減讓及消除數量限制後之利益。其建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應於任一締約成員要求時,適時地進行雙邊及多邊諮商。若因此而取得協議時,提出請求之締約成員即得採取措施以除去限制性商業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效果。此一機制一直閒置到1996年美國對日本攝影材料之爭端中才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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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ngement on Guidelines for 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 官方支持之出口授信指導原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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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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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78年首次締結之非拘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協議,其目的在確保有秩序之出口授信市場,並避免國家間競相提出更有利之授信條件。此一協議自締結後即進行多次修正。此一協議適用於由政府直接或在政府擔保下代表政府所提供或支持之出口授信。如果貸款之許可與貸與國之採購相連結時,亦包含援助計畫下許可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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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he-border barriers 邊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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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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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障礙主要係由關稅及非關稅措施所構成,包括進口配額。有些額外的外匯匯率亦屬之,但通常並不屬貿易部門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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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visual services 視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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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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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及錄影帶之生產、銷售及展示。某些敏感政策之範圍包含此一部門,包括文化認同、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貿易自由化之目的等主張。這些無法同時併存的主張表現出對於快速技術變革之整體及因此而生之視聽服務之潛在經銷能力的反抗。政府有時會對報紙、無線廣播電台及電視台採取篩選配額或交叉持有之限制,以試圖保存地區的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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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visual services in the Uruguay Round 烏拉圭回合之視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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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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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談判中,視聽服務是一項備受爭議的部門,以歐體與美國為主。歐體及許多其他參與者認為,在此一領域中,其重要的文化利益必須加以保護。對美國而言,此一部門的重要性在於,其電影及錄影帶的出口值超過其娛樂服務之一半。美國之視聽服務在大部分國家已享有絕佳的市場進入機會,因此實際上大量的市場進入障礙對美國而言並非真正的爭議所在,雖然他們仍積極尋求除去既存之障礙。然而,美國所爭議者,在於歐體廣播指令內之地區配額制度對於新技術、傳播設備及頻道分配等之擴大適用,因為這將會阻斷美國因新技術及新服務之商業化而期待能快速擴張之市場。對美國刺激較小的是歐洲基於補貼本地電影生產所實施之影片租稅許可。這些爭執導致視聽服務在談判結束時成為無法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附件之一大部門,雖然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之規定仍適用於此一部門。烏拉圭回合中幾乎沒有參與者對此一領域做出承諾。關於廣播指令包含新服務及新技術之問題一直到1995年3月歐體決定不擴大適用到新服務為止才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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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ssion 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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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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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或協定之會員之行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申請者與既存會員間必須進行談判,以確保其貿易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原則。入會時,申請者所提出之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貿易承諾表,必須與既存會員國之減讓表及承諾表相當,其反映了長期的會員資格及多次多邊貿易談判回合之參與。換言之,一國所準備提出者大致上必須與其因會員資格所享有之利益相當。經濟發展合作組織之入會,亦要求新進會員國顯示其經濟制度與既存會員大致上相當。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之會員或其他聯合國組織則無此一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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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notes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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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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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附件一內之說明及註釋,為事後之修正及解釋,必須與相關之條文一起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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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 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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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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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國協自由貿易區於1993年1月1日成立,包含了東南亞國協國家間之商品貿易。其最初的目的是在2003年時達到會員國間商品貿易關稅稅率為5%到0%,亦有許多商品提早到2000年。其達成關稅削減之主要機制為共同有效優惠關稅(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其由立即適用優惠關稅之包含清單及暫時排除清單所構成。暫時排除清單產品之優惠關稅最遲應於2003年逐步引入。1995年12月所通過之相對較小的未加工農產品敏感性清單,預計需要較長的關稅削減期間。新的農業關稅減讓表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亦有消除非關稅措施之工作計畫。越南加入東南亞國協當時雖然有些限制,但仍應於2006年承擔所有的義務。於1997年7月加入之緬甸及寮國,則於2008年完成其關稅減讓承諾。 |